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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勇鹏:拉斯维加斯枪击案,一个美国式悲剧
关键字: 拉斯维加斯拉斯维加斯枪击案美国宪法持枪权枪支政治全美步枪协会【美国当地时间10月1日晚,著名赌城拉斯维加斯,突然枪声大作。造成至少50人死亡、200人受伤。根据现场目击者的描述,枪手开了数百枪,枪声时间长达5分钟。
凶手是一位64岁的白人男子史蒂芬·帕多克,来自内华达州,此前并未在警方的监视名单上。尽管事后IS宣称对此次袭击案负责,但遭到了美国政府的否认。
袭击者的动机究竟是什么有待后续调查,但对于持枪合法的美国来说,这样的惨案并不是第一次发生。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禁枪在美国如此之难?当枪支被不法之人利用,持枪合法化到底是保障了普通公民的权利,还是将更多人置于危险之中?
本文为复旦大学中国研究中心范勇鹏教授的一篇旧文,从美国社会对持枪权的争议谈起,梳理美国枪支合法化的历史脉络和现实困境,也许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刚刚发生的拉斯维加斯枪击惨案。原标题为《枪患——一个美国的悲剧》,略有编辑。】
拉斯维加斯枪击案现场,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
美国是枪的王国。全球6.5亿支私有枪支,近一半在美国人手里。
美国社会饱受“枪害”之苦,特别是21世纪以来,枪击事件频发,已经损害到普通市民的安全感。
英国政治哲学家霍布斯曾说,自然状态下的人时刻面临“横死”的危险,所以才要组成国家。一个国家的首要任务,就是为国民提供安全的生存环境。在枪患横行之下,美国显然未能充分履行其国家使命。
基于自由主义价值观,一些人喜欢强调枪支是公民抵抗政府暴政的工具,并以2014年美国内华州的牛仔武装抗法事件为例。实际上,作为个人权利的持枪权背后,既有历史的真实,也有观念的虚构。美国宪法原义并未明确保障个人本位的持枪权,这种观念的兴起,其实是利益集团推动和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建构的结果。
民兵:从义务到权利
现在,人们通常在“权利”的意义上谈论持枪权。殊不知持枪权源自古老的英国民兵(citizen army)传统,而这意味着持有武器在开始必然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利。
民兵是英国一种古老的习俗。据Abels Richard考证,阿尔弗雷德大帝时期(871-901年在位)确立了“子民皆兵”的原则。民兵要自带武器装备,是名符其实的“自干五”。此后,历代国王都颁布法令要求民众拥有武器参加民兵,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年在位)有《武器法》,亨利八世(1509-1547年在位)则颁法禁止游戏,要求父亲必须为7至14岁的男孩购买弓箭,每位男性公民在14至40岁期间,都被要求拥有长弓。
到了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年在位)时期,现代民兵(militia)概念产生,用来描述“全民皆兵,保护国家”的概念。这种全民皆兵的军事体制帮助英国取得了军事上的胜利,同时也对王权形成了制约,由此促进了个人自由的发展,对英国宪政影响深远。
进入16、17世纪,英国议会与王权斗争激化。贵族与国王之间不断内战,各种势力都企图控制民兵,并不时解除对方的武装。在这个过程中,武器管制日趋严格,持有和携带武器越来越变成一种权利意识。
1642-1645年的第一次英国内战,就直接与民兵有关。1642年,议会提出《权利法令》以任命军官控制民兵,遭到查理一世的反对,国王认为民兵应该归他管。内战爆发后,查理一世为打击议会及其控制的民兵,曾试图没收公共弹药库并解除民兵武装。内战虽然以国王的失败而告终,但这段经历使民众意识到使用手中武器的重要性。
此后,英国又经过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和反对斯图亚特王朝的“光荣革命”,最终确立君主立宪体制。“外人”威廉与玛丽受邀登陆英国,即位国王并接受《权利法案》的约束。该法案第二部分第6条——“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对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影响很大。
至此,起源于日耳曼部落的持有武器的风俗,在英国演变成比较成熟的民兵权,从一种“义务”,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权利”。
持枪:集体权还是个人权?
英国人到北美殖民后,武器成了生存所需。他们需要用枪来狩猎、自卫、攻击印第安人,与其他国家的殖民者争夺资源。弗吉尼亚、马萨诸塞等殖民地政府都明确要求公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组建民兵。民兵体制在北美殖民地得到了长足发展,各地区相继建立起民兵组织。枪和早期美国人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
美国“独立战争”的第一枪就是因为英军试图收缴民兵的军火库而打响的。战争中,民兵发挥了重大作用,由于长期持枪,不少殖民者都是百步穿杨的“老枪”,让英国正规军十分头疼。他们亦兵亦民,集结迅速,被称为“分钟人”(Minuteman)(美国多部关于独立战争的史学名著都以《分钟人》为标题)。“独立战争”强化了携带和持有武器与个人权利和自由之间的联系,持枪甚至被一些人视为一项自然权利。
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在民兵可以制衡常备军这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最后通过的《宪法》文本规定,在需要镇压叛乱、击退入侵时,国会有权征召和调动民兵,国会掌握民兵的组织训练权,但各州拥有民兵的人事任免权。民兵的权利被一分为二,充分体现了在联邦制下,联邦权与州权的妥协和制衡。
但还是有人不放心。于是,在《宪法》通过之后又加入了第二条修正案,明确保障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由于当时在该修正案的内容和措辞上发生了激烈辩论,最后只好用了一种十分模糊的语言:“一支纪律优良的民兵对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人民持有并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这种语言模糊性为日后的分歧争议留下了巨大空间,而最大的争议就是,它是否保障个人的持枪权?
首先,围绕修正案两句话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争论——如果两者是并列的,那么第二句就可以独立解释,自然有可能被解释为包含个人权利。如果前者限制后者,那么,后者只应在“自由州的安全”这一前提下解释。(美国《宪法》的不少中文译本在两句话之间加了“所以”或“故”等连接词,显然没有严格尊重宪法文本的原貌。)
其次,后一句中的“人民”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民,还是特指前款中所提到的“民兵”。如果是前者,个人基于自卫需要而存在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如果是后者,“民兵”这个集体所享有的权利与个人无关。
再次,“人民”这个词本身指的是什么?是自由州人民的整体,还是也包括个人?如果严格作字面解释,笔者更倾向于认为,作为集体概念的“人民”不应该包括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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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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