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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凌:青年学者们打了一场“土改保卫战”
——记一场跨学科视野下的土改学术会议
关键字: 土改土地改革合法性土改合法性重庆高研院宪法土改暴力法律程序土改影响8月末,我去重庆参加了一场关于土改的学术研讨会:“文明与革命:跨学科视野下的土地改革运动”。会议由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高研院)主办,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史学、法学、文学、传播学、人类学和社会学等各个不同学科的教授,也有研究越南、日本、美国土地政策的中外学者。
会议在重庆南山进行,可能由于驻地没有wifi,与会人员对待每篇发言报告的认真程度令人印象深刻。时隔三年再回重庆大学,高研院的中青年学者依然充满活力,且战斗力惊人,不禁让人心生羡慕。
(就是这里……)
说起来蛮遗憾的,由于这些年媒体舆论场中质疑土改的声响很大——大部分无非是在说暴力、坏官、好地主,质疑土改的目的么大家心里都清楚——土改的合法性问题自然不可避免成了会议的中心话题。当然我个人认为,在这一问题上根本不可能存在中立的立场,因而这份会议记录首先也不是一份中立的摘要。
另外,限于篇幅,以及个人的偏好和视野,每一组会议发言我只选取一篇有代表性的,这完全不表示其它会议发言没有价值;至于评议和争论,由于没有录音,全凭脑补,如果记忆出错,文责由本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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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第一天,华东师范大学的吕新雨教授先做了主旨演讲:《国际共运视野下的“土改”问题:从列宁到毛泽东》。吕新雨教授发言中最精彩的部分,就是不再局限于已有理论和一国内部的视野,而将中共的土改放到一个更大的理论框架和历史视野中,放在国际共运内部的“土改”问题中,去定位和诠释中国革命的土改运动。这一立意宏大的发言为整个会议奠定良好的开端。
在第一场专题讨论中,重大高研院副院长李放春教授发表了演讲:《“释古”何为?论中国革命之经、史与道——以北方解放区土改运动为经验基础》。他表示,近二十年来,革命史研究的一大风气就是“疑古”,在此学术风潮下,中国革命之正统历史叙事遭遇有力质疑、无情的证伪乃至根本的颠覆。“疑古”固然有其正面作用和价值,但是,这场“疑古”运动却不单纯是由学术求真精神主导,反而往往受政治求变意志驱动。于是,“疑古”就从“怨古”发端一路走向“非古”乃至“灭古”。寻求中国革命之“道”,就需要我们在“疑古”风潮后,转化为更有学术理性的“释古”,对中国革命、中国道路追求更高的历史理解。
在第二场专题讨论中,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副主任胡英泽教授的发言《新移民、土改与乡村社会》令人印象深刻。他认为,19世纪末至土改前,受灾荒、战乱等影响,山东、河南等地大量人口迁往山西,从而改变了当地村庄的社会经济状况、政治权力结构。外来户在居住、生计、婚姻、政治等方面处于边缘地位,考察这些外来户对于理解华北农村土改以及此后中共一系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情况下,外来户虽然分配到了土改的“果实”,却仍然没有实质性融入村庄。直到互助合作化运动后,伴随着土地、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集体化,劳动组织的集体化,外来户最终才被整合进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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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场专题讨论是从法政视野看土改。
一位法学教授从法律的规范性分析出发,质疑了土改正当性的法理基础。
他首先表示,没收财产,要看有没有宪法依据。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虽然声明保护财产权的主体不包含地主和富农,但并没有规定采用什么方式来改变和没收。195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法律位阶上处于下位,却对公民财产权的重大变更作了颠覆性、突破性的法律规定,似乎不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而仔细分析,“剥削”一词也不能作为没收地主财产的合法性依据,因为什么是“剥削”在法理上并不清楚,剥削只是政治家说服农民的政治策略话语。
其次,这些法律法规之所以能出台,原因在于立法体制具有严重的非合宪性。在程序上,农民协会作为利益相关方形成人民法院审判人,就变成由当事人审判,容易罗织口袋性罪名,而地主、富农则连司法救济的可能性都没有。
最后,中央人民政府既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又有执行法律的权力,而同时,中共中央与中央政府又高度结合,从而法律完全沦为党和政府土改的工具。法治与革命是对立的关系,法治的理性才能构成对革命激情强有力的抑制力量,土改运动实际上只是借法律的名义进行的一场政治革命。
本场专题讨论的评议人随后发表了评议,他首先肯定了发言人从法律视野考察土地改革的创新性,对于从法理层面细致考察政务院通过的法律条例和决定,以及中共中央相关草案这一做法表示赞同,但也对发言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
首先,评议人认为,现代所有的共和国几乎都是在推翻旧君主国的政权的革命基础上成立的。从世界现代史的经验看,革命必然有反旧法,建新法的一面。美国革命的标志是1776年独立宣言,美国人民通过独立战争,成立邦联政府,反抗和废弃英国法统。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虽然号称和平,但之前经历过被英国人自称为血腥恐怖的1642-1651英国内战,查理一世被革命军砍了头,起了革命砍国王头的先河。
其次,也正因此,世界各国的大革命,不独是中国,本身就意味着财产规则的变化。比如法国革命,没收教会和国王的财产;英国内战,克伦威尔胜利以后,模范军和下议院的长老派没收了天主教会、王室和王党的财产;而美国革命也是一样:
1776年北美殖民地发布《独立宣言》后,支持独立的“爱国派”人士迅速行动起来,强迫所有人宣誓效忠这个新的国家。不从者即被关押监禁,并没收财产。13个宣布独立的殖民地中,有6个殖民地里效忠派是多数(包括人口众多的纽约、北卡、宾夕法尼亚)!除弗吉尼亚和马里兰,其余各州的大地主都是英王统治下的既得利益阶层。他们不支持独立(甚至还包括不少农民)。美国对此的处理方式是没收他们的土地财产,于是很多地主不得不保持低调,以保住自己的财产。那些被没收了财产,甚至被追杀的效忠派,纷纷被迫流亡。前后流亡出逃的共有约8万人。
当英国要求美国返还效忠派被没收的财产,美国则对此深恶痛绝。最后达成的协议是:美国同意“恳切劝告”,各州返还效忠派的财产,并同意今后不再继续没收之。(莫里森等:《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
至于发言人谈到的政治革命,所有的革命当然都是政治革命。美国革命反对英帝国统治,就是一种反叛。1862年5月国会通过了《宅地法》,规定一切忠于联邦的成年人,只要交付10美元的登记费,就可以在西部领取160英亩土地,在土地上耕种5年后就可以成为这块土地的所有者。1862年7月17日,联邦政府颁布《没收法案》,宣布凡是参加叛乱的人为国事犯,要没收他们的财产,解放他们手中的奴隶。
再次,回到中国革命来看,《共同纲领》有没有规定怎么土改呢?评议人提出了以下几条:
第七条 镇压反革命:
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
第二十七条 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
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这里谈到的“步骤”,正是《土地改革法》的宪法基础。而且,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法律的理解,其经典定义就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按照《共同纲领》的自我表述,新中国的法律不是有产者的平等,而是无产者的平等。评议人在此处并不讨论价值理念的对错,而是考察一个法律话语的自我逻辑和表达结构。土改的目的是耕者有其田,并且促使整个国家通向现代化和工业化。要看的是这与作为宪法的《共同纲领》是否矛盾。
针对发言人提出的:“《土地改革法》撇开全国政协全体会议,而直接由民意基础十分薄弱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来制定,因此人民意愿就不可能会得到充分反映。”评议人则以美国宪法为例做出一个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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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轩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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