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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衅钓鱼岛,日本需先解释琉球问题
关键字: 钓鱼岛琉球日本领土石原慎太郎国际法自2012年4月17日,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上演“买岛”闹剧以来,中日东海争端问题日趋激化。而日本首相野田佳彦在“七七事变”七十五周年之际公然表示,日本政府正在拟将钓鱼岛国有化;官房长官藤村修继而又公然表示,政府可能允许在钓鱼岛举行所谓的“慰灵祭”活动。日本朝野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步步紧逼,使得中日两国在东海争端问题上的回旋余地日益缩小,东亚地区安全局势趋向恶化。
中国在东海争端问题上一贯主张“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希望通过共同努力,使东海成为和平之海、合作之海、友谊之海。然而,日本当局却罔顾中国政府建设性地发展中日关系、促进东亚地区和平、合作、共同繁荣的善意,出于狭隘的民族主义,以及担心随着中国的崛起对其不利,利用东亚的“多事之秋”,在东海屡屡挑起事端。
对此,中国应从政治、经济、军事等多角度入手,有理、有利、有节,回击日本无理挑衅。其中,适时大力强调中日两国之间的历史悬案——琉球主权归属问题,可以作为中国在钓鱼岛主权争端问题上回击日方的有力一环和战略王牌。
15-19世纪琉球王国王宫“首里城”
钓鱼岛主权背后是琉球主权问题
从地缘政治角度观察,日本本土仅有九州岛一隅与东海相邻,而大部分东海海域的外缘基本处于琉球群岛的岛链之缘。由于琉球群岛以岛链形式呈东北-西南走向,且绵延上千公里,因而对日本来说,琉球群岛不仅是其阻止中国进入太平洋的重要基地,也是其作为海洋国家所秉持的“海权论”的战略支撑点。如果失去了琉球群岛,就意味着日本不仅难以在海上封堵中国,其自身还将失去西南部的战略屏障。琉球群岛对日本的战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另外,就经济利益而言,对东海权益中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问题,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坚持“自然延伸”的原则,认为中日之间的东海大陆架应以琉球海沟(日本称“冲绳海沟”)进行分割。然而,日本却置东海大陆架乃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客观事实于不顾,公然提出“中间线”划分主张,企图染指中国东海大陆架上的油气资源,甚至不断采取强硬行动。而如果日本不具有对琉球群岛的主权的话,日本将失去其现在所主张的大部分东海海洋权益。这对资源极端匮乏的岛国日本来说意味着什么,不言自明。
关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日本称钓鱼岛属于冲绳县,而冲绳是日本领土,因而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但依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可以说现在被日本称之为“冲绳县”的琉球群岛的主权并不属于日本,那么所谓“钓鱼岛属于日本”的谬论在逻辑上也就不攻自破。
基于以上数端,在愈演愈烈的围绕钓鱼岛主权之争的今日,不能使这段历史悬案继续束之高阁下去,中国必须直接质疑日本对琉球群岛的主权合法性问题。这不仅仅是为了在东海问题上回击石原一类日本右翼的嚣张气焰,击中日本的软肋和死穴,也是为了还历史一个公道。
从历史及国际法看,日本不具备对琉球群岛的主权
琉球在历史上曾是一个独立王国,早在隋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就与中国有了来往的正式记录。明清以来,作为中华朝贡体系中的重要一员,深受中国的影响。以至于1945年4月美军登陆冲绳本岛时,发现这里“到处都是以中国文化为主”。据中国史料记载,“琉球”本题作“流虬”,因为从地理形态上来看,琉球群岛蜿蜒如长蛇,其形如虬龙一条,游动于万顷碧波之中。明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正式定国名为“琉球”。从此,“琉球”二字,一直为海内外所沿用。
美国学者马士也在其名著《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特别指出,海外依据琉球与中国的历史渊源,在地图标注时一般用“Liuchiu,Luchu,Loochoo,Lewchew或Liukiu”。日本也受此影响,将其称之为“Riukiu”,是因为日语发音中没有“L”。公元835年,日本僧人空海的弟子真济在其所编的《性灵集》中,将琉球读作“Ryukyu”。中国学者何慈毅认为,日本把琉球称之为“冲绳”,现存最早史料是《唐大和上东征传》。据载,753年鉴真东渡到“阿儿奈波”之岛,日语称作“Okinawa”,亦即“冲绳”。
日本明治维新以后不久,即开始走上对外侵略扩张之路,琉球成为其南进的首要吞并目标。1875年明治政府派遣官员赴琉球,强迫琉球停止向中国清王朝朝贡;1879年则公然以武力占领琉球王国,将其国王掳至日本,并通过“废琉置县”将其一分为二:即以北纬27度线为界,北部奄美群岛等划归鹿儿岛县,南部诸岛则衍变成所谓的冲绳县。从此,“冲绳”一词就逐渐取代了原来的“琉球”,并在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签署之后成为国际社会对该地区通用的地理名称。因此,无论是政治意义还是地域范围,现在的所谓“冲绳(县)”,都已经不再是过去的琉球王国。
日本侵占琉球之后,作为宗主国的中国曾与日本交涉多年,其间还有美国前总统勃兰特的斡旋,乃至有所谓对琉球的“两分法”和“三分法”方案等等。但最终谈判破裂,琉球问题包括其主权成为历史悬案。
二战结束之后,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公约,日本根本不具备对琉球群岛的主权:前者规定“日本亦将被逐出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后者则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且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岛、北海道、九州岛、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1946年2月,驻日盟军司令部发表声明,日本行政区域仅限于本州等四岛及附近岛屿,并以北纬30度为限。因此,琉球本就属日本“武力或贪欲攫取之土地”,又不属“日本之主权”所限范围,接受上述公约的日本何来琉球群岛的主权?
再从战后托管问题上来看,根据1947年4月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协定》,琉球群岛等太平洋诸岛被列为托管地,并划归美国管理。随着冷战的加剧,美国在中国未与会的情况下,于1951年9月拉拢48个国家在旧金山签署了对日和约,其中第三条规定日本对上述托管表示同意。随着冷战局势的变化,美国于1953年底将奄美群岛转交给日本;1972年又正式将原琉球王国南部诸岛转交给日本。美国私自将琉球群岛转交给日本的行为,是公然对国际法关于托管制度为“增进”被托管者“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规定的破坏。
不仅日本在国际法上不具有对琉球群岛的主权,中国历届政府也从未在法律意义上承认琉球群岛属于日本。1883年5月,日本井上馨外相曾就“中日琉球谈判”破裂一事表示,“事已及九分唯欠一分耳”;1887年,清总理衙门大臣曾纪泽还明告日本驻华公使盐田三郎,中国仍认为琉案尚未了结。新中国成立之后,周恩来外长曾发表严正声明,明确反对美国要求重新决定台湾归属及所谓托管琉球,并表示无中国政府参加的旧金山对日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同样,台湾当局也始终明确反对琉球主权归属日本:1971年6月,台湾当局发表公开声明,认为琉球群岛地位“应由主要盟国予以决定”,并对美国将其“私授”日本“至为不满”。
中国需重提琉球问题,转守为攻
战后日本实际控制琉球群岛已长达四十年,虽然始终未能获得国际法上关于有效领土主权的法理支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本对琉球群岛的有效控制已经日益成为国际共识。而且,由于1972年5月美国将琉球群岛转交日本之时,顺带将中国钓鱼岛也转手给了日本,从而使中日双方焦点转移到钓鱼岛主权问题上,而很少关注琉球群岛的主权问题。随着近年来中日东海争端的日益突出,中国如果再不提及琉球问题,那么解决该问题的有利时机也将日益流逝。
首先,应对琉球主权变化演进的历史事实进行客观、深入的研究和梳理,厘清其来龙去脉。让历史事实本身说话,揭露日本侵吞奴役琉球的丑恶行径和不法行为,指出其在历史上侵犯琉球主权的事实。
第二,揭露战后美日对琉球的私相授受之背景、目的。一方面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为依据从国际法理上强调其“私相授受”的无效性,同时也注意利用美国在琉球主权问题上的矛盾心态,即,美国最初声明的,包括钓鱼岛在内,“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即美国并没有承认日本对琉球群岛的领土主权,而只是将施政权移交给了日本。虽然在今天的局势下,要美国“仗义执言”,不啻“与虎谋皮”,但中国应该据理力争,通过对美外交尽可能争取有利态势。
第三,两岸同胞应再次携手,在应对东海大陆架划分、钓鱼岛归属问题的同时,还应在重新提起琉球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上,密切沟通,共同探讨,凝聚共识,协调立场,相互配合。以学者和民间的研究、合作为先行,在此基础上,创造机会和条件,带动和促进行政当局及业务部门的互动与合作。
第四,政府、学界、媒体应密切合作,加强对琉球群岛主权归属问题的研究与宣传。近年来,学界加强了对琉球问题的研究,在历史实证、国际法等领域都取得了较大的研究成果。但是,学界相关研究仍主要停留在学术层面上,而未充分转化或上升到国家对外战略和政策策略方面。因此,政府应组织历史、法律、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综合性研究,以期形成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权威见解。同时在海外相关会议及论坛上发出声音,引起和强化国际社会的关注度。在此基础上,我国主要媒体充分发挥宣传前沿阵地作用,将琉球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向国际社会传播中国的声音,让世人了解该问题的来龙去脉,以占据有利的国际道德高地,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对日本施加来自国际社会的心理压力。
第五,历史之外,对现今琉球人民的本土意识、归属感、认同感等进行深入、客观的实地调查研究,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和生活现实,特别是他们对未来政治生活的真实意愿、价值观念和选择趋向。他们是琉球历史和现实生活舞台的真正主人和主角,是考量琉球包括主权问题的核心和关键。进一步应敦促日本正视琉球群岛的国际地位问题,让琉球人民充分行使民族自决权,通过适当的方式决定自己的政治生活方式。
(王海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胡令远,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本文发表于《社会观察》201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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