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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舸:《选举法》第四十三条与基层人大选举的重选问题
关键字: 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人大代表得票率二轮投票基层选举【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强舸】
作者按:昨日,某高校搞了个大新闻。据说其所在的人大代表第003、004选区(分别为本科生选区、研究生选区)选举中,两个选区共4名候选人得票均不过半,无人当选,定于今日重选。此事引起轩然大波,一方说,这体现了中国大学生政治意识的觉醒,人民素质不断提高;另一方说,这充分说明中国大学生娱乐至上,素质低下,不珍惜民主权利,悲哀啊,90后。
大学生素质高不高?我不好说,但这个问题和大学生素质没有什么关系,素质再高,如果技术细节不合理,照样会出现很多问题。我国的舆论界乃至微博、人人、朋友圈现在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探讨具体问题时,基本不看问题的具体内容(无论是美国的特朗普,还是该校的重选),而仅是以此作个话题引子,按各自老早的立场占队,陷入虚无缥缈的意识形态争论,这无助于推进中国的任何事业。
5年前,该校第003选区同样出现了首轮得票率不过半,第二轮重选的现象,当时我就写了一篇文章讨论这个问题。如今看来,同样的问题依然存在,并且更为突出(当年是本科生1个选区,今年是本科生、研究生两个选区)。昨天,很多学生把我这篇旧文翻了出来,贴在朋友圈。最近总是莫名成为网红,也许和我常年坚持穿红衣服有关,这一经验供各位网友参考。
所以,我把这篇旧文再贴出来,略有修改。我不反对谈高大上的意识形态问题,但在此之外,请将技术问题当技术问题好好讨论和解决。
正文:
近日,我国基层人大换届选举正在进行中,其中一条新闻颇为引人注目。某些省市的多个基层人大代表选区(多为大学生选区)因首轮两名候选人得票均不过半,无人当选,不得不于次日重新选举。对此,大多数观点多将其归结为大学生政治参与冷漠,政治责任感差,有媒体更是公开呼吁大学生珍惜民主权利,投下庄严神圣一票。
诚然,无候选人得票过半的原因确有废票过多的因素在内,但让我们设想另一种情况,在一个单选区,有两名候选人,在选举中,选民投票率为100%,计票结果是候选人A获得了49.5%的选票,候选人B获得了49%的选票,另有1.5%的选票弃权,无任何废票。
对于这一假想的情况,高达100%的有效投票率表明了选民积极参与的政治热情,弃权不是废票,它本身就是制度设计的一种选择,不能被视作选民不珍惜民主权利的行为,而仅仅3%的弃权率也说明了选民对候选人的高度认同。无论从哪一点来看,这都是一次成功的选举。然而,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该选区必须重选。
由此可见,《选举法》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的遗漏,这使得在选民政治参与热情很高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选举僵局。并且,在多元社会中,部分选民的政治冷漠更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完善制度设计要比诉诸素质更为有效,如果能完善制度设计,那么即使少部分选民政治参与热情低,也能够取得有效的选举结果,充分表达民意,实现民主政治。而如果制度设计不够完善,那么政治参与热情再高也有可能产生僵局,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实现。
因此,本文的核心论点是,《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设计的基层人大选举的绝对多数决制在双候选人单选区中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问题,可能造成选举结果的难产,也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民主的内在逻辑;采用相对多数决制则更为合适,既能保证取得有效的、符合民意的选举结果,也体现了民主的基本逻辑和内在要求。本文将通过分析绝对多数决两轮投票制的基本逻辑、适用范围、它在双候选人单选区中应用的问题,以及建议这三个部分来展开。
一.收集更多民意:《选举法》第四十三条的基本逻辑
首先,确定几个基本概念。绝对多数决制指候选人需获得超过50%的多数选票方可当选;相对多数决制,指候选人不论得票多少,只要得票比对手多即可当选;两轮投票制的目的是通过两轮选举使某一候选人获得绝对多数票;单选区指该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为一人,双候选人指该选区提名候选人为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在此,《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设计了一个两轮投票制,首轮采用简单多数(超过50%)决,次轮采用有条件的相对多数决。根据选举理论,两轮投票制一般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用,即存在多个候选人,首轮投票中,每个候选人的得票率都未超过简单多数。如果采用单轮投票制,那么激进候选人很有可能获得相对多数当选,因为激进候选人往往拥有少数激进选民的坚定支持,但他不能代表大多数选民的立场和利益。而大多数选民虽然在数量上处于优势,但由于温和的候选人往往不止一个,因此多数选民的选票会被分散。但对多数选民来说,激进候选人是他们绝对不能接受的,任何一个温和候选人则至少能代表他们的基本意志。因此,两轮投票制的基本逻辑是在淘汰得票率最低的候选人的情况下,赋予选民重新选择权,让选票逐渐集中,最终让对多数选民来说至少是最不坏的候选人当选。
菲律宾总统选举则是一个典型的反例。该国采用单轮投票制,获得相对多数即可当选。因此,该国当选总统的得票率常常不足三分之一,1992年拉莫斯总统的得票率更是只有23.5%。多数民意无从体现,很大程度上这也是造成菲律宾政局常年动荡的重要根源。像今年杜特尔特以三成多得票率当选到现在赢得超过八成支持率的情况是十分难得的。可是,一代雄主,并不常有。
从理论上来说,两轮投票制的核心逻辑是赋予部分选民重选选择权,在不违背选民基本意愿的前提下,让候选人尽可能收集到更多的选票,也让更多的民意在政治权力分配上得到体现。
总的来说,《选举法》第四十三条的设计是恰当的和有效的。我国基层人大选举主要以复选区为主,即一个选区存在多个代表名额。在这种情况下,假设某选区应选人大代表3人,提名候选人5人,在首轮投票中,候选人A得票率为85%,侯选人B得票率为75%,候选人C得票率为45%,候选人D得票率为44%,候选人E得票率为31%,另有20%的选票弃权(包括全部弃权和未选满3人两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判断候选人C还是D更能代表民意。因此,根据制度设计,候选人A和B当选人大代表,候选人E淘汰出局,候选人C和D进入第二轮投票。这意味着,在首轮投票支持候选人A、B或E的选民可以在第二轮中基于候选人C和D的情况重新选择,最终不论谁当选,都是最多民意的体现。
二.选举僵局:两轮投票制在单选区的适用问题
在单选区,两轮投票制也可应用,典型案例是2002年法国总统选举。在首轮投票中,希拉克获19.67%的选票排名第一,极右翼国民阵线候选人老勒庞获17.02%的选票排名第二,两人一同进入第二轮,法国举国震惊。在第二轮投票中,希拉克支持率飙升,得到82.06%的选票,而老勒庞仅获17.94%的选票(顺便立个flag,2017年法国大选,小勒庞的国民阵线得票必然超过奥朗德的社会党,成为第二大党,战胜共和联盟也非难事)。在这次选举中,两轮投票制有效体现了多数的意志。
但是,两轮投票制在单选区应用的基本前提是:首轮选举存在不少于3个候选人。在此前提下,首轮轮过后,淘汰得票率低的候选人可以让部分选民重新选择,使其他候选人获得更多的选票,体现最大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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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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