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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富少李宗瑞性侵9女案重审 法院判其39年2个月徒刑
关键字: 李宗瑞性侵案台富少李宗瑞性侵9名女子台富少李宗瑞性侵【观察者网综合】震惊一时的李宗瑞性侵偷拍案有了最新进展。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9名女子案,台“高等法院”更一审今日(7日)认定共8罪,判他合计39年2月徒刑,还可上诉。
据台湾联合新闻网报道,台湾富少李宗瑞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在夜店将二、三十名女子扛回住处性侵并偷拍,其中5件在2015年定罪,合并执行刑20年。李宗瑞另被控性侵9名女子部分,台“最高法院”发回更审,高等法院更一审(观察者网注:台湾司法术语,涵义见文末)今天认定其乘机性交、强制性交判其39年2月。李宗瑞今天未出庭听判。
李宗瑞(资料图)
2011年7月25日,一对姐妹花到台北市警局报案,指控李宗瑞迷奸,警方将他移送台北地检署侦办,检方讯后向法院声押,但台北地院认为罪证不足,李宗瑞无保释放。后来有其他被害人指控李偷拍性爱光盘,检方拘提不到李宗瑞,发布通缉。当时藏匿李宗瑞的妇人陈美兰表示,因担心李宗瑞想不开,才会窝藏他。
李宗瑞在2012年8月23日到案后就遭羁押,台北地院认定有9名女子在酒后遭性侵或性侵未遂,依乘机性交罪判处他18年6月徒刑;妨害秘密罪部分判刑3年10月,得可易科罚金(观察者网注:易科罚金,是台湾刑法的一种处罚方式,即在法院判决以后,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入狱执行,就以罚金,劳役,训诫等方式代替刑罚的处罚方式)。二审认定他性侵14名女子,刑度加总为有期徒刑79年7月,判刑30年。
李宗瑞不服判决上诉,台“最高法院”认为其性侵9名女子部分,有些当事人没经过诘问,有些审理超过起诉范围,还有认定有罪的犯罪事实与录像光盘勘验结果不符,2015年10月22日撤销原判决,发回高院更审。其中一名被害人因怀孕,无法在高院指定的审判期日到庭,“最高法院”认为高院“没等她生产康复再传讯”,不合理。还有一名被害人在岛外未到庭。高院后定性侵5女应执行刑20年,其中偷拍部分应服刑3年2月。
2011年7月21日凌晨,李宗瑞到Spark夜店,并邀约两女到云顶大楼。两女因不明原因昏眩,李宗瑞将她们性侵。
此外,被害人中,一名女子2011年5月8日时尚未满18岁,不过李宗瑞“知不知她是少女?”牵涉到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加重处罚问题,台“最高法院”认为原审未详细记载,发回更审。
观察者网注:
更一审,是台湾的一个司法术语。
在得上诉第三审的民事诉讼事件或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在接获第二审法院之判决后,败诉的一方若不服,得上诉第三审法院。第三审法院倘认为上诉为无理由,即驳回上诉人之上诉,判决亦因此而确定。但第三审法院若认为上诉为有理由,会将案件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即发回更审),第一次发回时,称之为更一审。同理,对更一审所作之判决,不服之当事人仍可上诉第三审法院,第三审法院若认为上诉有理,即再发回第二审法院,此时称之为更二审,以此类推,直到第三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之上诉,亦即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上诉时为止,判决始告确定。
对发回更审之次数,法律并无限制。因此有些案件,才会历经十数年尚无法定谳。第三审为法律审,仅针对第二审判决有无违背法令为审理,因此并不需开庭。有关事实及证据之调查,必须在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提出,到了第三审是不得再提出新事实或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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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林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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