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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首次披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大量细节
关键字: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据新华社5日报道,编者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试点省(市)探索实践,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圆满完成试点任务,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社今天播发长篇综述,对试点工作进行系统总结,为在全国推开试点提供示范样本和实践经验,推动这一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试点顺利实施,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根据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试点,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党的十九大作出新的重大部署,要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2017年1月19日消息,山西省监察委员会19日正式挂牌,这也是中国第一个正式挂牌的省级监察委员会。(资料图,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一、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党中央高度重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试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6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审议通过改革和试点方案,对改革作出顶层设计,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7·26”重要讲话中作出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改革试点进展情况,2017年6月23日在视察山西时指出,“你们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上下了很大功夫,制度优势正在转化为治理效能,要运用好这一改革成果”,为进一步做好改革及试点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坚定了信心决心。
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王岐山同志多次主持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16次研究改革方案、10次研究部署试点工作,赴3省(市)调研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通过试点工作的决定,为试点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中央组织部研究提出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干部管理体制和任免审批程序。中央政法委加强协调,统筹司法执法机关积极配合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细致做好转隶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和线索移交,确保工作有机衔接。中央编办对试点地区涉改单位人员编制机构转隶进行具体指导。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齐心协力把党中央要求落到实处。
试点省(市)党委多次召开全委会、常委会和试点工作小组会议,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施工队”作用,积极坚定、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圆满完成试点任务,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一)完善了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试点地区从关乎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关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将试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谋划、部署和推进,探索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
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统一。深刻认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是一体两面的辩证关系,认真落实“既完善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监督”的要求,在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的同时,建立国家监察机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内在一致、高度互补。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
准确把握监察委员会的定位。充分认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明确监察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和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始终坚持把讲政治放在首位,综合分析政治生态整体情况,把握“树木”和“森林”关系,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党的政策策略体现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增强反腐败工作的政治效果,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今年1至8月,北京市运用“四种形态”处理6546人次,同比增长47.2%;山西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7239人次,同比增长19.2%;浙江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4085人次,同比增长119.6%。
(二)健全了反腐败领导体制。试点过程中,3省(市)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决策指挥、资源力量、措施手段更加集中统一,党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系更加科学完备。
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始终,主体责任有效落实。3省(市)党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集中统一领导,把改革试点工作列入省(市)党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省(市)党委全会工作部署,深入研究,靠前指挥,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三省(市)党委书记担任试点工作小组组长,带头调查研究,把握试点方向,抓住制定实施方案、人大选举、转隶挂牌、留置措施使用等关键节点,亲力亲为解决遇到的具体问题。省(市)纪委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精心做好组织协调;省(市)人大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监察委员会及时依法设立;省(市)党委组织部认真配合做好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组建配备工作;省(市)党委政法委牵头解决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执法机关协调衔接问题;省(市)检察院在省(市)党委统一领导下,主动配合做好转隶,确保各项工作顺畅衔接。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形成纪委牵头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合力协同攻坚的良好工作局面。通过试点工作,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敢抓敢管、动真碰硬,问责力度不断加大。今年1至8月,北京市问责204人、13个党组织。经党中央批准,北京市委对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实施改组,这是北京历史上首例依据党章党规作出的改组决定。山西省问责2514人。浙江省问责1046人。
党委细化工作措施,对反腐败领导更加坚强有力。试点地区党委切实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由原来侧重“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把党的领导体现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日常工作中。党委书记定期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形势、把握政治生态,第一时间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认真审核把关,随时听取重要事项汇报,确保党牢牢掌握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权。今年1至8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召开36次、25次、29次省(市)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管党治党、反腐败工作;省(市)党委书记批准谈话函询、立案审查、采取留置措施等事项分别达到90人次、44人次、22人次。
(三)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按照试点方案要求,试点地区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有效解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
集中力量抓好转隶,完成三级监委组建。3省(市)把转隶作为推进试点工作的关键,坚持高标准,逐个审核转隶人员档案,严把政治关、严格资格条件,对不适合到纪委、监委工作的不予转隶。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扎实做好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成熟一个组建一个,防止“一刀切”。截至2017年4月27日,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组建和转隶工作,北京市共划转编制971名,实际转隶768人;山西省共划转编制2224名,实际转隶1884人;浙江省共划转编制1889名,实际转隶1645人。
全面覆盖公职人员,公权力受到有效监督。为实现对本地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试点地区将监察对象扩展到试点方案确定的六大类,并在此基础上作了深化探索。山西省将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行贿受贿、失职渎职以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职务侵占等罪名调整为监委管辖;浙江省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
适应监督全覆盖要求,将监察职能向派驻机构和乡镇一级拓展。在各级监委全部组建的基础上,3省(市)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将派驻纪检组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授予部分监察职能,实现监察职能的横向延伸。改革后,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分别为40个、35个、35个。探索授予乡镇纪检干部必要的监察权限,推动国家监察向基层延伸。山西省选择朔州市平鲁区、临汾市安泽县,通过县级监委赋予乡镇纪检干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协助乡镇党委开展监察工作。
(四)实现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机构、职能和人员全面融合。试点地区实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对党委全面负责,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监察委员会不设党组,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同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兼任,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聚焦中心任务,科学设置机构。按照试点方案要求,试点地区纪委、监委共同设立内设机构,在力量配备上向监督执纪一线倾斜。北京市纪委、监委设立29个内设机构,监督执纪部门的机构数、编制数占总数的79%和74%;山西省纪委、监委设立21个内设机构,监督执纪部门的机构数、编制数占总数的76.2%和74.6%;浙江省纪委、监委设立25个内设机构,监督执纪部门的机构数、编制数占总数的76%和77.6%。
把握动态平衡,做好过渡期衔接。为保持工作连续性,试点地区都设置了改革过渡期,抓好各项政策和工作衔接,检察院对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全面梳理,列出详细清单,转隶后移交监察委员会;以领导关系转隶为时间节点,按照“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的原则,转隶前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已立案、尚未办结的按原有程序办理,转隶后新立案调查的按监委相关规定办理。
加强思想引领,促进干部队伍有机融合。针对纪检干部和转隶人员的工作特点,试点地区纪委、监委对转隶人员加强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对原有人员加强宪法法律知识培训,补齐短板、发挥优势,有效提升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将转隶人员与现有人员融合编制,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同每名转隶人员谈心谈话,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转隶人员政治认同和归属感,把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好传统、好作风融合在一起、传承下去。北京市坚持机构组建与支部组建同步推进,发挥党建统领作用和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化忠诚干净担当要求。山西省三级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逐一同转隶人员面对面谈心谈话,班子成员入户家访2807次,全省1.8万名纪检监察干部实现集中培训全覆盖。浙江省采取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进行业务培训,有效推动理念和工作融合。
(五)实践运用调查权、发挥留置威慑力,充分行使监委职责权限。3省(市)各级监委认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探索运用调查手段,严格规范权力行使,确保惩治腐败力度不减。
全要素试用调查措施,有效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能试尽试原则,试点地区监委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充分运用12项调查措施和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今年1至8月,3省(市)已累计开具各类调查措施文书53448份,采取技术调查措施16批次,限制出境179批次633人。通过12项调查措施的运用,监委履职有力有效,保持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今年1至8月,北京市处置问题线索6766件,同比上升29.7%;立案1840件,同比上升0.7%;处分1789人,同比上升35.4%。山西省处置问题线索30587件,同比上升40.4%;立案11261件,同比上升26.4%;处分10557人,同比上升11.7%。浙江省处置问题线索25988件,同比上升91.5%;立案11000件,同比上升15.5%;处分9389人,同比上升16.1%。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追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2人、9人、10人。
规范行使监察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宽打窄用,严把决策审批关,试点地区针对不同调查措施设置不同审批程序,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相关材料全程留痕、存档备查。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调查取证,对调查措施的适用条件、执行方式、程序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统一文书格式,采取调查措施进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调查措施的使用更加严谨规范。用“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调整处分审批权限,依法对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作出处置。今年1至8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给予政务处分284人、1180人和951人。
- 原标题:积极探索实践 形成宝贵经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综述
- 责任编辑: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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