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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身患艾滋病在东莞卖淫 涉传播性病罪受审
关键字: 卖淫艾滋女卖淫艾滋病东莞卖淫东莞传播性病罪嫖娼性病梅毒南方都市报今日(1月15日)报道,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该院首宗传播性病罪刑事案件。案件当事人王某明知自己有艾滋病,还在东莞从事卖淫活动,被以涉嫌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
女子身患艾滋病在东莞卖淫,涉传播性病罪受审(资料图)
明知患艾滋仍卖淫 女子被公诉
王某(1981年生,贵州省人)于2007年1月经贵州织金县艾滋病性病皮肤病防治中心确诊得知其患有艾滋病,后于2012年9月开始在东莞市石排镇谷吓村旧围鱼塘附近一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在多名嫖客没有戴安全套的情况下仍然与对方进行性交易。
2013年9月24日下午4时许,王某与嫖客陆某谈好以3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后在陆没有戴安全套的情况下,王某与陆某在上述出租屋内发生关系。不久后,民警到场将王某和陆某抓获归案。经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王某HIV-1抗体呈阳性,即感染艾滋病毒。
该案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首宗传播性病罪的刑事案件,目前已移交刑庭审判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是否传染他人 不影响定罪
据第一法院称,“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艾滋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这一罪名一旦成立,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只要她(他)明知自己患艾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就构成传播性病罪。至于他们卖淫嫖娼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是否将性病传染给其他人,都不影响该罪名成立。”法官称,如果卖淫嫖娼行为确实传染给别人了,量刑可能更重一些。
另据法院介绍,如果严重性病患者是通过夫妻生活或通奸、恋爱等性生活传染给他人的;或卖淫、嫖娼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患严重性病的(或者是被迫卖淫嫖娼的),都不构成“传播性病罪”。“而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故意想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一般也不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太原案例: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山西晚报2013年12月30日曾报道太原市首例传播性病案。太原2011年9月曾抓获一名卖淫女子郭某。郭某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男子孙发生性关系,并收取20元嫖资。
在问询过程中,郭坦言,自己是一名艾滋病感染者。对于自己的病情,郭早在2009年一次去医院检查时就已经发现。当时,郭并没有在医院进行治疗,而是开始从事卖淫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郭因传播性病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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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钟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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