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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林:1985年真实案例——李雪莲告状不是“无理取闹”!
关键字: 我不是潘金莲李雪莲假离婚冯小刚计划生育上访我可能和李雪莲一样偏执。因为我不打算去电影院看《我不是潘金莲》这部电影。在2012年我就看过刘震云的原著小说。王朔夸他是中国最善于“直面那些可怜的、被侮辱被损害的人”的作家之一。但读过这本小说,我开始怀疑王朔的判断。
但我还是愿意相信王朔在多年前对冯小刚的预测:“冯小刚将来毁就毁在这里……从贺岁片向艺术片转,一定要在电影节成功,这很可能是他的‘坏’的开始”。而现在我们也都已经知道,早在《我不是潘金莲》国内公映前,它就已经在国外多个电影节上斩获了多项大奖了……
作为“原著党”,我就想谈谈这部小说。
1
但这个故事还是需要细说,因为有些情节,我觉得在后面的分析中会很重要,所以实在不愿意略去:
在一个年代地点不详的角落,农村妇女李雪莲和丈夫秦玉河不慎怀上二胎。根据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果秦玉河也是农民,那么罚钱即可了事。但他偏偏是县化肥厂的职工,有公家身份。这二胎一生,罚款事小,工作也就没了。
但李雪莲不愿意堕胎,秦玉河也不愿意失业。于是李雪莲出主意:咱俩先办个假离婚,大儿子你带;待生下二胎,咱俩口子再破镜重圆。这婚,还真就这么地给离了,李雪莲也顺利生下个女儿。但她万万没想到,秦玉河趁机打了个“时间差”,在县城又和他人结婚生子。弄假成真。
李雪莲想要复仇。她先找到亲弟弟李英勇,让他把秦玉河给杀了。无奈李英勇一点也不英勇,怕事,还跑了。所以李雪莲只好去找政府,让法律还她公道。她想让法院承认离婚是假的,恢复她和秦玉河的婚姻关系;然后,她再名正言顺地和他离婚。法官王公道直挠头,因为从法律上,他找不出这样的“公道”。于是判李雪莲败诉。
李雪莲不服,就去找别的官员告状。前前后后,她找到了县法院审委会委员董宪法、县法院院长荀正义、县长史为民和市长蔡福邦。这些官员也不给她公道。不仅如此,还以“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把她给拘留了七天。在李雪莲看来,这些官员个个都极尽推诿扯皮甚至贪赃枉法之能事,都是贪官,该杀。
李雪莲打算放弃,不折腾了。但她还想再找一次秦玉河,让他亲口承认假离婚的事实。她想要让世人知道,她确实清白,确实委屈,官司虽然没打赢,但错不在她。只有找回因为打官司失去的面子,她才好重新嫁人,开始新的生活。
但她再一次万万没想到,秦玉河不仅翻脸不认账,连她结婚前就不是处女的旧账,也都当众给抖搂了出来,还骂她是“潘金莲”。这下子,李雪莲那残存的一点脸面,也都被踩得粉碎。她觉得不再会有男人愿意娶她为妻了。过去的这点事,看来永远都过不去了。
就因为前夫骂她的这句话,李雪莲决定继续告状。因为本地都是“贪官”,所以她就直接跑到北京去告,成了越级上访大军中的一员。之后因为机缘巧合,她差点混进人民大会堂,闯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场;而她的“冤情”也离奇地被呈送到某位姓名、职位不详的“领导人”那里。这位“领导人”来到李雪莲所在省的会场,不仅拍了桌子,还说了些很重的话。该省省长储清廉因此彻夜未眠,踱了一宿的步,最后一咬牙,把李雪莲一案牵涉到的市长、县长、院长和委员全都给撤了职。至于最小的那个“官”,也就是法官王公道,则得到一个行政记大过处分。
官场闹成这样,李雪莲还是不满意。因为“贪官”虽被收拾,但秦玉河仍在“逍遥法外”。李雪莲打算继续去告,得不到公道就誓不罢休。但她接下来的运气,就不如先前了。这一告就是二十年,“领导人”或者省长什么的,都再也没出现过。地方上的市长、县长、院长和法官,倒是换了一茬又一茬。出于各种原因,他们还是不能给李雪莲她想要的公道。但他们又害怕重蹈前任的覆辙,所以只有千方百计阻拦李雪莲去北京告状。
李雪莲一直没有再嫁。她和秦玉河的儿子都已经小三十了,还给她添了孙子,而她自己带着的小女儿也都长大成人。她现在这么活着,似乎只有告状这一个目的。每逢全国人大开会,地方官们都会上门苦口婆心劝她不要去北京添乱。实在劝不动,就派便衣警察来严防死守。县法院有个叫做贾聪明的审委会委员,还想出一条妙计,撺掇李雪莲的老同学赵大头去“勾搭”她,要和她结婚,从而釜底抽薪,打消李雪莲和秦玉河复婚再离婚的念头。不料此计被李雪莲识破,功败垂成。
李雪莲最后还是跑了,跑到北京告状。然后几经周折,被家乡派来的法官给截住。但就在此时,大儿子带来秦玉河出车祸去世的消息。秦玉河一死,李雪莲失去了复婚和再离婚的对象。从此以后,她也就无状可告了。
2
李雪莲所谓的假离婚,其实是指情感上的假离婚,法律上的真离婚。当她和秦玉河一起打算规避计划生育政策时,他们需要的就是一张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证。
李雪莲:“这离婚是假的。”
王公道接过那离婚证。离婚证已经被揉搓得有些皱巴。王公道从里到外查看一番:“看着不假呀,名字一个是你,一个也是秦玉河。”
李雪莲:“离婚证不假,但当时离婚是假的。”
王公道用手指弹了一下离婚证:“不管当时假不假,从法律上讲,有这证,离婚就是真的。”
李雪莲:“难就难在这里。”
李雪莲实际上已经默认,既然这离婚证是真离婚证,那么这离婚在法律上也就是真离婚了。离婚证是可以造假的。但这夫妻俩一开始就很明确地选择去钻法律漏洞,通过合法手段达到一个不太合乎政策的目的。如果他们选择去买假离婚证,就像后来李雪莲去买假身份证一样,那这事的性质就变了,变成了通过非法手段去实现不合政策的目的。
也许他们当时根本就没有想到假离婚证这个法子,也许他们当时不知道去哪才能搞到假离婚证,也许办假离婚证在当时的风险太大,或者对解决他们的二胎问题根本不起作用……但无论如何,当李雪莲和秦玉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时候,他俩都清楚,即将到手的是两张真离婚证。
而李雪莲之所以敢和秦玉河在法律上办真离婚,是因为她之前还信任秦玉河,或者说相信自己和丈夫之间是真感情。但万万没想到秦玉河这么快就变了心,而且很有可能,这感情在之前就早已经是假的了。法官王公道以及其他人都看不懂,既然这感情是假的,甚至现在连这假感情都已经荡然无存,你为什么就不肯接受离婚这一既成事实呢?或者换个角度问,你李雪莲究竟能从这复婚后再离婚的过程中得到什么好处?
李雪莲的目的其实非常明确。首先她要的就是出气。只要撤销这离婚证,那么秦玉河的再婚也就失去了合法性,至少名不正言不顺。而且,正如她在第一次开庭时对法官王公道所说的,她就是要让秦玉河承担因复婚而承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损失:“我要的就是鸡飞蛋打,我不怕罚款,我不怕开除公职,我也没有公职。我在镇上卖过酱油,大不了不让我卖酱油,秦玉河个龟孙倒有公职,我就是要开除他的公职。”
其次她要的是正名。秦玉河不仅拒绝复婚,还一口咬定当初和李雪莲就是感情上的真离婚。也许他这人就是个翻脸不认账的无赖,但也许,他已经考虑到了承认假离婚所可能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这既包括被开除公职的风险,也包括可能会与现任妻子产生情感风波。
而对李雪莲来说,这里还有一个面子问题。因此离婚终归不是一件好事,她离婚妇女一个,难免会被人在背后指指画画,被怀疑在道德上有什么污点。本来这种面子损失是完全可以弥补的,只要秦玉河按照原计划和她复婚。但现在秦玉河和没事人一样重新结婚组建家庭,过去那段婚史对他不会再有什么负面影响。而李雪莲仍然是孤孤零零一个人,别的人,特别是别的男人,别的可能愿意娶她的男人,并不知道她在离婚这事上其实没有什么过错。
既然秦玉河不肯开口,李雪莲就想让法律来说话。也即让法律自己“出尔反尔”,通过撤销法律上的真离婚,来证明情感上的假离婚。特别是当秦玉河当众披露她有婚前性行为的“丑事”,并骂她是潘金莲之后,李雪莲就更需要通过撤销那两张离婚证的法律效力,来洗刷秦玉河给她带来的屈辱。
所以李雪莲一点都不拧巴。至少不像许多人理解的那样不可理喻。但我觉得刘震云要为读者的误解承担一定的责任。在他笔下,李雪莲就是一个说胡话讲怪话的机器。其实如果我们把她想象成一个人,那她也就是偏执而已,而且,是头脑非常清楚地偏执。她从不怀疑自己就是被侮辱和被损害的一方;也正因为如此,她坚信法律就应当还她一个公道。
3
李雪莲想要的公道,在法律上也不是毫无道理。从1990年发表的一篇法学论文中,作者谭云华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几乎雷同的先例:
“一九八五年六月,湖南省某县交通局干部匡XX为达到与在农村的妻子离婚的目的,以为解决子女城镇户口为借口,编造‘先假离婚,待子女户口解决了以后再复婚’的谎言,骗得其妻刘XX的信任,同意与其离婚。六月二十日,匡XX与刘XX共同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审查批准后,领取了《离婚证》。同年十月八日,匡XX与邻县某工厂李XX在该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八六年六月份,刘发觉匡已与李登记结婚,始知匡‘先假离婚,后复婚’的话是骗人的。继而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四处告状。县妇联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谴责匡XX道德败坏,为刘XX鸣不平。
八六年十二月五日,县民政部门在该县政府的督促下和县妇联的强烈要求下,作出决定:宣布匡XX与刘XX的离婚无效,收回匡与刘的《离婚证》。匡与刘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从此,匡XX便拥有了刘XX和李XX两个合法的妻子,并张贴对联,感谢政府,把刘和李一起接回其在交通局的宿舍正式过上一夫二妻的生活。”
就此案而言,匡某就相当于秦玉河,刘某则相当于李雪莲。他们同样是以合法离婚为手段,去实现一个不太合乎政策(未必违法)的目的。而且最后都是女方不幸吃了亏。但此案中的刘某,也即这位现实版本的李雪莲,却相对比较幸运。她无需层层告状,更不需要跑到北京去见“领导人”,就在当地,就在县一级的基层政府那里初步得到了她想要的公道。
虽然这是真事,但其实也有点荒诞。不知为何,该县民政部门居然只宣布匡某和刘某的离婚无效,让他俩在事实上复婚,而没有去处理匡某与李某的再婚问题。如此一来,在法律形式上,匡某同时有了两位合法妻子。
由于材料提供的信息有限,且不知作者是否有所加工,所以我们不知道这荒诞但又合法的重婚问题最后是如何解决的。如果拿此案与《我不是潘金莲》作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刘某和李雪莲的第一步棋完全一样,那就是撤销离婚,恢复婚姻状态。
但李雪莲的第二步棋,就是再与秦玉河离婚;而刘某有没有这第二步打算,我们不知道。当然我们也没有必要刨根究底,去探寻历史真相。至少我们可以了解,即便秦玉河已经再娶,法律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去实现李雪莲想要得到的公道。
由于此案发生的时间是1986年,《民法通则》尚未开始实施,所以谭云华主要是根据1981年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和当时通行的民法理论来分析此案。他认为匡某和刘某为了解决子女户口问题而离婚,是刻意规避国家法律和政策,因此双方都有过错。但因为刘某只是把离婚当作不得已的手段,且不知道匡某会借此机会与李某结婚,所以她和匡某的离婚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由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依法撤销之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当匡某和李某结婚时,他也的确享有与他人结婚的合法权利。所以一旦匡某再婚,他和刘某的离婚行为也就成为板上钉钉,不再具有可撤销性,否则就会导致合法一夫二妻的混乱局面。因此他建议民政部门撤销“宣布匡与刘离婚无效”的决定,让他们二人的婚姻关系再次回复到离婚状态。
我认为谭云华的分析在1986年或许会很有道理。但到了1987年,也即《民法通则》开始实施之后,他的建议就值得商榷了。因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7种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其中就包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果现在我们讨论的是李雪莲和秦玉河,假定他们在1987年1月1日之后登记离婚,且他们的情况分别符合上述四款中的情形,那么法院也就必须判决他们的离婚行为无效,而离婚证也必须宣告作废。
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法律对协议离婚主要采纳自愿原则。即只要夫妻双方对离婚意思表示一致,且对婚后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安排,那么登记机关也就应当予以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但是负责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并没有法定调解义务或者职权,一般也只对离婚协议进行形式性检查,所以假离婚、骗离婚的现象屡禁不止,从来就不是什么稀奇事。
而民政部在1994年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中就有明确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虽然该条例被2003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所取代,而关于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罚则也不见踪影,但只要回到《民法通则》,根据其中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那么李雪莲的诉讼请求非但不是无理取闹,而且还是完全有法可依的。
所以李雪莲这事,既不大,也不难。要说这就能惊动中央,我觉得有点假。
4
当然“假”不是什么问题。既然“荒诞”就是这本小说的标签,那么自然,也是防止它被批判“假”的盾牌。
我相信李雪莲确实是个偏执症患者,既然刘震云想把她描绘成这个模样。至于其他那些官员,上上下下鸡飞狗跳,偏偏还都手足无措。我相信他们也确实没有能耐,既然刘震云想把他们描绘成这个模样。我也相信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李雪莲这样的人,存在着董宪法、荀正义、史为民、蔡福邦和贾聪明这样的人,存在着各种可能远比这个故事要荒诞得多的令人费解令人愤慨的事。
但问题是,刘震云用力过猛,太想表达一些东西,一些情绪,太想去证明或者批驳什么,以至于他笔下的这些角色,都成了他手中的道具。从李雪莲开始,一直到各路官员,他们都是极端脸谱化的,非常不真实。何止是脸谱化,简直是机器人化。就好像金圣叹所说的,“任他写一千个人也只是一样”。所有这些角色,虽然脸谱各异,但都像是同一张嘴在说话,缺乏人味儿。
其实读者需要一点空间,从而可以为李雪莲的偏执提供一些较为合理的解释;或者,为那些不讨喜的官员,提供一些更加合法的解决问题的建议。但好像,作者刘震云觉得读者并不需要这样的空间。他更愿意让他的角色们一意孤行,没法沟通,都只能冲着一个目标而去,从而实现他的“荒诞+批判现实主义”效果。
我完全不想摆出什么法律专业人士的姿态,去挑文学家的刺儿。无论刘震云还是冯小刚,他们都没有任何义务去调查法律问题,或者为法学家提供研究素材。但他们还是有义务把小说写好,把电影拍好。而我呢,也只想站在读者角度,凭着一点专业知识的皮毛,来谈谈这本小说。
这些天,很多电影观众和小说读者都提供了不少非常有趣的评论。因为时间限制,我这篇感想其实还没有写完。
所以,这还没完。
本文经授权,转自微信公众号:探索与争鸣杂志
- 原标题:我不是潘金莲 | 岳林:1985年的真实案例告诉你:李雪莲的告状不是“无理取闹“!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周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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