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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娅娟:“杨尧案”死者和铁路局谁才要负主要责任?
关键字: 杨尧案上海铁路局南京南站被夹身亡代理律师【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朱娅娟】
备受舆论关注的南京南站“杨尧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先抛开法律层面不谈,一条鲜活的生命因为一次不计后果的纵身一跃就这样消失了,这件事本身是一场彻头彻尾的悲剧。
这则案件受到公众高度关注的原因有些复杂,不过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监控录像和过往路人用手机将其跳入站台之后被夹身亡的惊心残酷的画面记录了下来,有很大的传播效应;二是事后杨尧家属与南京南站的上级单位南京站进行过善后问题的沟通,杨尧家属的代理律师认为,上海铁路局、南京车站要负80%责任,这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热议。
其实在进入真正的法律程序之前,杨尧家属与南京南站有过协商,铁路方面坚持认为杨尧承担全部责任,出于人道主义,赔偿7万元,家属无法接受。
铁路南京站对该事件来龙去脉的说明(微博截图)
那么,杨尧家属方的主张是否能达成?在法律上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杨尧的家属主张铁路方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那么关键点是要证明铁路方面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
杨尧案代理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发表的几条主要观点,也是围绕着这一关键点。下面我们来结合法律条文分析一下,杨尧方代理律师所述的理由在法律上是否能够成立?
第一点,杨尧案代理律师认为:“我们当时看了网上视频以后,我们只看到了死者杨尧横穿铁轨和后来被抢救的过程,但他为什么会下铁轨、从月台下去,与动车发生碰撞以后,是否有旋转、被挤压的过程。”
杨尧身体被挤压瞬间(旁观者拍摄视频截图)
对此可以做这样一个法律分析:从现有网上公布的视频来看,其自行横越股道,试图攀上21号站台,而与列车相撞,是其最终被夹身亡的直接原因。至于其为何跑下站台,是否有旋转、被挤压的过程都不是本案的关键。
第二,杨尧案代理律师认为:“《铁路法》有规定,如果列车与行人发生碰撞,作为驾驶员,司机应当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那么在杨尧这个事件上,他有没有紧急采取措施,这个我们现在无从作出判断。现场遗留下来的血迹是一段很长的血迹,是不是有挤压的过程直接导致了他的死亡。”
问题的关键在于,关于动车是否采取过制动措施?当事司机已经表示其采取了制动措施,列车处于行进当中,并不是立即可以停住的。常理来说,列车在进站时,本身就是处于一个制动的状态。并且,列车不同于普通交通工具,承载着众多乘客的安全,如果制动可能造成车上乘客损伤,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不采取制动措施的。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八规定:“……事故发生后……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
可见,列车是否制动,不能成为其证明铁路方面有过失的法定事由。
第三点,杨尧案代理律师认为:“列车的晚点是不是间接导致了死者杨尧,他要去做穿越铁轨这个危险的动作。杨尧在月台上,南京南站作为管理方,是不是有相应的安保和警示措施。”
笔者依据自己的法律从业经验,认为列车无论是否晚点,都不是死者做出横越股道这一危险动作的合理理由,其行为已经超出普通人的逻辑范畴。
一般人,即使晚点,也就是等待,最多再发发牢骚。并且,之前有电视台实地访问了南京南站,其地面有显著的黄色警示标识线、站台侧面有醒目的红色字体写着“禁止跨越股道”。并且,案件到法院审理阶段,车站方应该会提供更全面的车站安保、警示措施的证明。
第四,杨尧案代理律师认为:“杨尧作为有责任能力人来说,穿越铁轨这是不应该的,所以我们认为他也有一部分责任,我们是按照上海铁路局、南京站80%的责任,杨尧自身20%的责任来主张这个损失的。”
到底铁路方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
《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下“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前条规定处理。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杨尧方面如果不能证明南京南站是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铁路方面是不需要赔偿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有过错,无视警示,而造成损害后果的,铁路方面的责任承担最多也就在20%-10%之间。
从现有公开的材料来看,杨尧方面很难证明南京南站是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
南京南站站台(图片来源:南京路网)
现有公开的材料可以看出,杨尧自身的过错是非常明显的。杨尧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接受过高等教育,应当能够意识到自己跳下站台,横越股道行为的巨大危险性。其不幸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其私自跳下站台,横越股道,从而造成其与列车相撞,被夹身亡。
所以,从现有的材料来看,笔者认为,如果杨尧方能争取到损失额10-20%的赔偿就是最好的结果了。当然,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也会酌情考虑其他因素,不管最后司法如何认定责任承担的比例如何,民众都应该从此事得到足够的教训,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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